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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所全面检查“新残标”的衔接适用情况

发布时间:2018-08-30   浏览量:2976次

 

 

惠民所全面检查“新残标”的衔接适用情况

 

两院三部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于201711日起正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于2017323废止,为准确贯彻“新残标”,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和合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2017324日起,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衔接适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要求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室和法医类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近日,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对本所司法鉴定人贯彻“新残标”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结果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对发生在201711日以司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和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伤残评定,一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了评定;

对发生在201711日至2017323日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和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伤残评定,根据委托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选择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了评定;

对发生在2017323日之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和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了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已不再适用;

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指定适用标准的、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的或人身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形,因不在“新残标”衔接适用范围内,均进行了符合相关标准的鉴定。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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