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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3907次

一、伤后多长时间可以做鉴定?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一)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二)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但少数较特殊的案件鉴定时限可延迟至伤后一年以上,如四肢长骨骨折伴骨髓炎、四肢神经损伤、外伤性视网膜破裂及颜面部损伤瘢痕等。

(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评定

    凡涉及机体四肢大关节、手、足功能、视觉功能、听觉功能、语言机能、咀嚼、吞咽机能的完全丧失的,其鉴定期限“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上述鉴定期限仅对一般的损伤情况而言,具体需依据个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损伤的结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来确定鉴定期限。

二、做鉴定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委托单位开具的委托书(个人委托则不需要);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伤者就医的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材料及相关实验室检查等)及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往鉴定报告等);

伤者本人(被鉴定人)需一同前往,特殊情况可提出专家出诊要求,或委托作法医学文证分析意见书。

三、做完鉴定(检查)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鉴定报告?

以鉴定时合同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一般临床鉴定为三十个工作日)。这里所指的工作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取鉴定报告时需带哪些材料?

可由当事人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领。取报告时需带上收费发票以及身份证,在现场签字确认领取。

五、个人是否可以委托?

一般情况而言,大部分的案件,当事人有自主委托的权力,可由个人自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交通事故、工伤、伤害案件等。

部分案件则需按实际情况而定,如工伤案件,已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的,需到劳动部门介绍信中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其他鉴定机构无权鉴定(所作鉴定劳动部门不承认)。当事人对劳动部门所作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故意伤害案件中,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其鉴定结论有疑异,委托鉴定的可以受理。

若已由公安部门作法医鉴定的,个人亦无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等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作出后,对所作鉴定不服的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对已经上诉至法院、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个人认为需要作法医鉴定的,需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