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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省司法鉴定行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有关行业指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量:3209次

制定我省司法鉴定行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有关行业指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合肥市司法鉴定协会:

近几年,随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和《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等标准的适用及其释义的发行,对伤残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与评定,起到了较好地指导作用。

但因伤残鉴定等法医学临床鉴定的复杂性,且鉴定标准本身难以囊括所有的损伤,因此,实践中常有一些仅仅依据上列标准而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严重的损伤如何适用标准进行鉴定,部分损伤医疗终结时间如何确定,某些伤病关系的如何分析及处理,现阶段劳动能力的分级及评定方法,颅脑损伤涉及躯体伤残和精神伤残共存时如何一体评定,医疗损害听证会确定损害后果、争议焦点的必要基本程序,常见后续治疗项目及相关费用的预估评定,三期时限鉴定的个体化及适当延长的情形如何确定,多处程度接近十级伤残标准的损伤时,其伤残是否评定、怎样评定?等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或参照,全省各市、包括合肥本地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处置的方法可谓偏差很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鉴定环节的司法公正,有些问题(如颅脑损伤的躯体伤残和精神伤残分开评定而无一体综合评定等)给当事人来了不便,甚至不利于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反过来阻碍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因此,为减少上述问题对鉴定本身和诉讼活动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我省司法鉴定行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有关行业指引》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从全国范围看,我省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所遇到的上述问题,在其他省份也同样存在,为此,已有广东、北京、四川、湖南等地根据鉴定实践和需要,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指引或相当于行业指引的规范性方件,统一了当地的司法鉴定实操,取得较好的效果,可资借鉴。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二0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