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1日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欢迎您的访问!

服务热线:0551-63622658

经典案例

服务热线

0551-63622658

关于司法鉴定中外部信息采用之管见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量:2169次

关于司法鉴定中外部信息采用之管见

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所致人身损害,由于暴力巨大或成伤方式复杂,常常导致伤者发生多发性损伤或复合性损伤,故伤者的抢救和治疗,常由多个临床医学专业科室完成。

在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中,几乎天天会遇到鉴定人所修专业以外的医学信息,这些医学信息对伤残类型及其程度的判定和最终后果的确定,是不可或缺的。否则,无法完成复杂上述复杂损伤的伤残程度等项鉴定。实践中鉴定人为完成鉴定,无法不对上述信息进行鉴别和判定,以确定是否采用这些信息作为司法鉴定中的鉴定分析或伤残等级认定的依据。

目前,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采用外部医学信息的上述作法,超出了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范围和能力水平,系属超范围或越专业鉴定。此种看法,在颅脑损伤涉及躯体伤残和精神伤残鉴定时尤为明显。

对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虽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既往常常只专修某一专业或曾系某一专科的医师,但当他在成为法医学鉴定人时,他需要在学习基础医学和临床专业的同时,研究许多法医学特有的理论和技术,特别是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故他已不是单一的临床专业医生,而是一名掌握宽领域法医学及相关分支学科理论与技术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因而是能够在鉴定分析说明或鉴定意见中,采用有关的外部医学信息,特别是采用经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较高资质的医院所检见的医学信息的。

就法医学而言,它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特种医学学科。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司法鉴定对法医学检验鉴定广度和深度的要求,现代法医学已建立了针对不同研究和检验对象范围,且应用更广泛、更先进的技术手段的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及毒物分析,法医人类学等。就伤残鉴定有关的法医临床学而言,凡涉及活体人身伤害、伤残、劳动能力、诈病(伤)、造作病(伤),虐待、性功能等问题,均是临床法医学的研究和检验的内容。有鉴于此,法医学鉴定人没有理由不采用同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相关的外部医学信息,否则,鉴定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

当前,随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颁布和广泛适用,使我国法医临床学有了飞速的发展,眼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已大大扩展,涉及更多的领域和问题:如人身损害伤残程度,保险相关的伤残程度、医疗纠纷、护理依赖等鉴定以及后期治疗费的评估等。为了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在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中,谨慎采用相关有价值的外部信息,是合理而必要的。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2019年7月